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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金融局最新发布:涉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证、监管等改革管理措施

阅读数:1135 时间:2022-11-16 来源:admin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

一、 事项名称

(一)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

(三)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

(四)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审批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审批

二、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机关

(一)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审批机关为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事项的审批机关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

(三)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事项的审批机关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

(四)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审批事项的审批机关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审批事项的审批机关为县、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措施

(一)对于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审批事项,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6年延长至10年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事项,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年审。

(三)对于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事项,取消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

(四)对于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监管措施

(一)对于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审批事项,一是通过年审、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强化市场约束,提高监管透明度。

(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事项,一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三)对于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事项,一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四)对于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审批事项,一是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审批事项,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辅助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管程序

(一)典当行的监管程序:1.制定典当行监管计划;2.按要求选定典当行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典当行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程序:1、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检查计划;2、选定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检查对象;3、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三)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管程序:1、制定民间融资机构检查计划;2、选定民间融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3、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四)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管程序:1、制定交易场所监管计划;2、选定交易场所作为检查对象;3、对交易场所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管程序:1、制定信用互助业务检查方案;2、选定依法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检查对象;3、对依法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七、监管处理

(一)典当行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措施,按《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八章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二)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措施,按《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至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民间融资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措施,按《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至五十六条、《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至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四)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措施,按《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至五十六条;《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处理;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措施,按《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至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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